原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大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兰太保,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世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第一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长源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伯忠,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凤林,男,该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民,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融资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8月,原告与张家口市宣化区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签订《联合建设赤城镇宏达村住宅小区协议书》,开发建设赤城镇阳光时代广场住宅小区,其中包括村民住宅以及配套使用的幼儿园。此后,龙兴公司组织施工单位开发建设了上述建筑,并于2009年底竣工。竣工后因前期约定不明确,原告时任村委成员认为幼儿园部分工程造价过高,无法确认并支付工程款,因此经履行村委表决程序后将幼儿园所占土地出让给龙兴公司以抵顶所欠工程款。但该行为被村民举报,房屋也被部分自称施工单位的人员强占,因此县委组织成立“解决宏达村信访问题领导小组”,认真调查核实了该工程建设中的相应问题,最终就该工程所涉及的信访问题作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于幼儿园楼的处理意见为协调强占人员交出房屋,暂时交由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代管。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接受指派后,根据县委工作组的指示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将幼儿园投入使用。2017年3月,原告突然发现被告尤某等人进入幼儿园并要求接管幼儿园经营,了解后得知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被告尤某己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融资协议》,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将幼儿园的经营权抵押给被告尤某,称融资259万元以解决幼儿园的拖欠张智的工程款。原告认为,首先,原告系与龙兴公司签订的《联合建设赤城镇宏达村住宅小区协议书》,存在工程款支付纠纷的对方也是龙兴公司,且双方之间的诉讼现在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具体支付与否、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尚未确定,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未经生效判决如何确定原告拖欠张智的工程款。其次,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系受县委工作组指派暂时代管阳光幼儿园,幼儿园的土地和地上房屋以及经营权利均系原告所有,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无权末经原告同意随意处分上述权利。故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松,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辩称,①2013年12月9日县处理赤城镇宏达村上访工作领导小组在明珠山庄召开会议,安排赤城镇、住建局、公安局、教科局等单位工作人员60多人到阳光小区现场办公。县处理赤城镇宏达村上访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从张智手中接管阳光小区幼儿园并由教科局管理。时任赤城镇镇长把钥匙交给教科局副局长闰凤林同志。②遵照领导小组指示,答复张智按建设阳光幼儿园建设成本并审计后给予补偿,审计结果为259万元人民币。领导小组对建设资金也作了安排,但不知什么原因没有支付给张智,所以张智成天找教科局要建设阳光幼儿园的工程款。③教科局接管阳光幼儿园之后按照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对幼儿园进行了装修和维护、购置了保教设施,办公用品。于2014年8月开班接收幼儿入托,到现在教科局接管该幼儿园己三年多,幼儿园的建设资金却一直没有解决。张智也支付不了所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欠款。导致被欠款人和张智矛盾升级,张智时常到教科局讨要,致使教科局无法正常工作。各方面矛盾升级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这几年教科局也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张智借款20多万元,但无济无事。为了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政市[2017]24号文件《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加快标准化幼儿园建设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第四款第四条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拓宽学前教育资金筹措渠道,落实学前教育投入政策,多渠道筹措幼儿园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幼儿园建设的精神。经教科局领导班研究决定:以阳光幼儿园的经营权融资支付张智工程款。④原告赤城县镇宏达村民委员会起诉状称: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无权未经原告同意,随意处分上诉权利。试问原告你有权处分,为何这么多年未给解决阳光幼儿园的工程款,造成这么多人拿不到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多次到乡镇、县上访。二、①我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尤某签订的是经营权转让《融资协议》,而不是所有权转让协议。之所以和尤某签订的《融资协议》第三款明确规定:乙方如因阳光幼儿园的土地、资产处置等问题不能继续持有幼儿园的经营权,甲方负责由幼儿园资产所有权的获得者替甲方归还乙方的融资款项。②如原告所称:如我被告无权转让经营权,那么原告现拿出259万元工程款及幼儿园装修、维护、购置保教设施、办公用品等款项。我被告到用不着想办法搞融资来解决建阳光幼儿园工程款项。③我被告接管阳光幼儿园是遵照县处理宏达村上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从张智手中接管的阳光幼儿园,所以,我被告有权处置幼儿园经营管理。如果没有县领导小组的意见,我被告赤城县教科局不会自找麻烦,成天接待张智上访。三、如原告现在能拿出阳光幼儿园的所有权证,我被告会和原告及尤某协商阳光幼儿园融资协议一事的,如协商不成,那是另案处理的问题。四、希望赤城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公判。尤某辩称,原告所述的是经营权融资合同,正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述阳光幼儿园是由赤城县教科局经过装修并投入使用,阳光幼儿园是赤城县第一幼儿园的分院,赤城县教科局具有经营管理权。因此,有权与尤某签订经营权融资合同。并且该合同已经履行,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原告对幼儿园不具有经营权,因此对本合同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尤某的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当庭举证的第一组证据国有建设用地决定书、关于核定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储备地块规划要求复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第二组证据张家口市宣化区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楼工程结算情况证实了原告对本案诉争的阳光幼儿园拥有所有权;2.原告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当庭举证的第三组证据中共赤城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解决宏达村信访问题工作的决定、关于国税局南空地建楼及阳光小区开发建设幼儿园楼的处理方案第二页第二项对幼儿园的处理意见(村委会私自转让国有土地属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幼儿园所占土地及楼房。镇政府责成村委会与开发商解除协议,村委会按当时协议的土地转让款及幼儿园建楼款与开发商理清账目。对施工方张智与开发商因债务问题擅自锁幼儿园楼门问题,由住建局牵头责令其限期退出交村委会使用,如限期拒不交还,将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民事起诉状及计算明细,证实了原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具有对阳光幼儿园使用权。原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当庭举证的第三组证据融资协议证实了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被告尤某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了以阳光幼儿园50年经营权融资的融资协议事实。3、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当庭举证第一组证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文件一份、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文件一份及第二组证据前任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薛智凯等4份证明,证明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根据赤城县处理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上访工作领导小组在明珠山庄召开的会议于2016年12月9日接管阳光幼儿园,后根据张家口市关于促进建设标准化幼儿园的精神将阳光幼儿园经营权融资的事实。4、被告尤某当庭举证的证据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解决阳光幼儿园问题会议纪要文件一份、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尤某签订的融资协议、汇款的原始凭证、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收据、阳光幼儿园物品移交清单证明被告尤某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了以阳光幼儿园50年经营权融资的融资协议并交付融资款159万元、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收到融资款159万元以及2017年4月3日接管阳光幼儿园的事实。
原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尤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世学、李剑,科学技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凤林、王为民、被告尤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被告赤城县教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利用储备地块经合法审批规划并建设房屋用于开办阳光幼儿园。因此,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对阳光幼儿园拥有所有权。期间虽因建设工程款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导致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上访,后经中共赤城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解决宏达村信访问题工作的决定,由赤城县赤城镇镇政府责成村委会与开发商解除协议,村委会按当时协议的土地转让款及幼儿园的占地建楼款与开发商理清账目。对施工方张智与开发商因债务问题擅自锁幼儿园楼门问题,由住建局牵头责令其限期退出交村委会使用。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根据赤城县处理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上访工作领导小组在明珠山庄召开的会议于2016年12月9日对阳光幼儿园的接管,但未取得处分阳光幼儿园的权力,其与被告尤某签订的融资协议,未经原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委会同意,且事后也未取得原告追认。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赤城县赤城镇宏达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融资协议》无效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尤某签订的融资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赤城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被告尤某各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审判员 徐 广
书记员:郭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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