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城县硕茂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镇宁堡乡丁字路村。法定代表人:韩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莲,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赤城县。被告: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赤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玮,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城县硕茂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冀0732民初838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赤城县硕茂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赤城县硕茂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冀07民终80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上述裁定,并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赤城县硕茂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赤城县硕茂农业种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城县硕茂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赤城县硕茂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宝
审判员 强秀清
审判员 古晓爱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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