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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样田乡九龙山采石厂与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赤城县样田乡九龙山采石厂
辛桂英
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
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原告赤城县样田乡九龙山采石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样田乡石灰夭村。
经营者王仲裕。
委托代理人辛桂英,农民。
被告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云州乡旧站村。
法定代表人马占山。
委托代理人李树锋,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良,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赤城县样田乡九龙山采石厂与被告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城县样田乡九龙山采石厂委托代理人辛桂英,被告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树锋、王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赤城县样田乡九龙山采石厂石粉款和运费款共计48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被告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赤城县样田乡九龙山采石厂石粉款和运费款共计48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被告赤城县源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寒

书记员: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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