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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郭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建国东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赤城县。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郭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雪峰

书记员: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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