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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裴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裴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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