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建国东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审判员 郭金元
书记员:郭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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