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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庆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建国东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云,女,成年,汉族,住张家口市赤城县。

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张庆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审判员  徐 广

书记员: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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