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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城县。

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赤城县日新环宇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刘玉涛 代理审判员  温 馨

书记员:吴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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