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赤城县东万口乡永宁口村卫生室与赤城县东万口中心卫生院青羊沟分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城县东万口乡永宁口村卫生室,住所地赤城县东万口乡永宁口村。法定代表人:王文生,该卫生室医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东万口中心卫生院青羊沟分院,住所地赤城县东万口乡青羊沟村。法定代表人:白相德,该院院长。

永宁口卫生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青羊沟卫生院向我支付应付的公共卫生补助款约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青羊沟卫生院负担。事实和理由:永宁口卫生室是经依法核准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关于在农村施行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经青羊沟卫生院确定我卫生室担负永宁口村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工作职责。我卫生室自2000年开始承担永宁口村的健康档案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责,每年都完成了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但青羊沟卫生院未向永宁口卫生室全额支付公共卫生补助款。从2013年至2017年,青羊沟卫生院共欠永宁口卫生室公共卫生补助款约60000元,具体欠款数额需要青羊沟卫生院提供账目或支付凭证来证实。在此期间,我多次找到青羊沟卫生院负责人协商此事,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诉如所请。青羊沟卫生院辩称,村卫生室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村卫生室要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分为集体性质和私人性质。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医疗服务、医保新农合的定点服务等职责。私人性质村卫生室只承担一般诊疗服务的职责。私人性质卫生室若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需经所辖卫生院雇佣。由于永宁口村委会不同意推荐永宁口卫生室为集体性质卫生室,故永宁口卫生室不能享受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的有关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各项补助政策。但考虑到永宁口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的需要,从2010年2015年,永宁口卫生室与青羊沟卫生院原院长杨树贵、闫志功达成口头协议,青羊沟卫生院雇佣永宁口卫生室从事公共卫生医疗等相关服务,并给予相应劳动报酬。我于2016年3月担任青羊沟卫生院院长后,分别于2016年、2017年按年度与永宁口卫生室签订了书面《公共卫生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向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综上,永宁口卫生室与我卫生院在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上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雇佣关系,不具备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权利与义务。故永宁口卫生室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具备法理与政策依据。永宁口卫生室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东万口乡富山村卫生室等7个卫生室出具的证明1份;2.赤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永宁口卫生室签订的服务协议1份;3.2015年5月19日,青羊沟卫生院与永宁口卫生室签订的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责任书1份;4.永宁口卫生室与本村339户村民签订的服务协议登记表6份;5.2013年至2017年,永宁口卫生室工作总结5份;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7.证人郭某和出庭并予以作证。青羊沟卫生院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2017年,青羊沟卫生院与王文生签订的公共卫生服务协议2份;2.两种类型村级卫生室(老牛沟村与永宁口村)的执业证书2份。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永宁口卫生室提交的证据做如下认定:证据1、3、4、6,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5、7,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青羊沟卫生院提交的证据做如下认定:证据1、2,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0年起,永宁口卫生室受雇于青羊沟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青羊沟卫生院按年度足额向永宁口卫生室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2016年与2017年,青羊沟卫生院又分别与王文生签订了书面的公共卫生服务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青羊沟卫生院也按年度足额向王文生支付了每年6000元的公共卫生服务劳动报酬。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原告赤城县东万口乡永宁口村卫生室与被告赤城县东万口中心卫生院青羊沟分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城县东万口乡永宁口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永宁口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王文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被告赤城县东万口中心卫生院青羊沟分院(以下简称青羊沟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白相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永宁口卫生室与青羊沟卫生院在诚实自愿的基础上,就永宁口村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工作达成协议。永宁口卫生室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青羊沟卫生院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永宁口卫生室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驳回赤城县东万口乡永宁口村卫生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赤城县东万口乡永宁口村卫生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光

书记员:刘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