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赤城县万某某银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赤城县万某某银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城县东卯镇上碌碡湾村。法定代表人:杨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魁,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万某某银金矿成立于1998年1月12日,登记于赤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600万元。据张家口华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7年10月31日,万某某银金矿账面资产总额47523298.85元,账面负债总额61856999.86元,资产负债率为130%。万某某银金矿现有职工37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万某某银金矿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不符合要求,且未向本院提交股东会决议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因此,万某某银金矿据以申请破产清算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年3月26日,赤城县万某某银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某某银金矿)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对赤城县万某某银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玉涛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张占荣

书记员:张晓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