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180716873W。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林,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龙,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计2706元,由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星
书记员:钟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