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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180716873W。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林,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龙,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郑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计2706元,由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星

书记员: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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