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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县惠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榆县惠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一路3号楼-1门。
负责人:吴国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淑梅,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鸿福家园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达市。

上诉人赣榆县惠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明
审判员 姜再民
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 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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