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赞皇吉某预拌混泥土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东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妹。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现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谷瑞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南外环路。
法定代笔人李三计,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学,系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吉某预拌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谷瑞国、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吉某预拌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武丽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吉某预拌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7元,减半收取2693.5元,由原告赞皇吉某预拌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书记员: 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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