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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铭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剑阳机电经销部、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赞皇县铭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邢郭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俊山,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剑阳机电经销部,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坛地村。经营者徐某某。被告徐某某,男,成年,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

原告赞皇县铭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剑阳机电经销部、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赞皇县铭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徐某某的准确住址,且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住址,视为原告赞皇县铭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赞皇县铭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退还原告赞皇县铭鑫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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