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赞皇镇南街村民委员会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李占廷(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原告赞皇县赞皇镇南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建奎,系赞皇县赞皇镇南街村民委员会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赞皇县赞皇镇南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街村委会)与被告闫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晓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建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君英,被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占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街村委会诉称,2001年县城旧大街拆迁后,王赞生和闫二傻作为拆迁户由南街村委会在位于赞皇县城南环路北补发了宅基地。
王赞生和闫二傻系南北为邻,王赞生居南,闫二傻居北,两户中间4米宽的公用道路。
2014年5、6月份,被告闫某某在王赞生和闫二傻两户中间4米宽的集体道路上栽种了玉米并垒建砖墙,影响了道路的通行,村委会经多次协调,被告拒不清除,请求法院
判令
被告人闫某某清除在集体道路上垒建的砖墙和栽种的玉米。
被告闫某某辩称,被告所占的地方原来属于闫二傻,闫二傻于2002年2月10日赠与被告使用,多年来被告一直使用,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被告闫某某应按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使用集体道路,现被告闫某某在王赞生宅基地与闫二傻宅基地中间4米宽的集体道路上垒建砖墙和栽种玉米,影响了集体道路的使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闫某某清除其在集体道路上垒建的砖墙和栽种的玉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其在王赞生宅基地与闫二傻宅基地中间4米宽的集体道路上垒建的砖墙和栽种的玉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闫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被告闫某某应按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使用集体道路,现被告闫某某在王赞生宅基地与闫二傻宅基地中间4米宽的集体道路上垒建砖墙和栽种玉米,影响了集体道路的使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闫某某清除其在集体道路上垒建的砖墙和栽种的玉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其在王赞生宅基地与闫二傻宅基地中间4米宽的集体道路上垒建的砖墙和栽种的玉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闫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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