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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润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秦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赞皇县润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秦蕾
张某某

原告赞皇县润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赞皇县盛贸路旭东花园对过。
法定代表人马喜元,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蕾。
被告张某某。
原告赞皇县润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皇县润捷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延军、白绪国,人民陪审员蔡雪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赞皇县润捷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喜元以及委托代理人刘君英、被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赞皇县润捷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秦某某5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借款利率按月30‰计算,被告张某某作为该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对此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秦某某以其位于新开街南二房产一座,钩机一台、八一路配变(岗)子房产一座作为该借款的抵押物。
合同订立之后,被告结息至2014年11月份,之后再联系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称不能偿还,致使合同履行不能。
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判令被告秦某某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原告以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某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蕾辩称,1、对借款协议无异议,确实有借款事实2、对证据户口本以及身份证无异议3、对钩机发票无异议,我父亲买过钩机4、2009年我结婚时我父母答应把新开街南二的房产给我,父母说过把八一路的房产给我哥哥,见证人是张小平,当时有字据。
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润捷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主张,超出月息2分4厘以外的利息,不再向被告主张,对原告此主张,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庭给予确认,另外,原告给付被告本金时,提前扣除了一个月利息,实际给付被告本金485000元,应认定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为485000元,另外,由于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担保物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没有产生相应的抵押登记效力,对原告主张的以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秦某某偿还原告赞皇县润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金485000元,利息按月息二分四厘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
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七个月利息,超出月息二分四厘部分,折抵本金。
被告张某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赞皇县润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润捷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主张,超出月息2分4厘以外的利息,不再向被告主张,对原告此主张,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庭给予确认,另外,原告给付被告本金时,提前扣除了一个月利息,实际给付被告本金485000元,应认定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为485000元,另外,由于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担保物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没有产生相应的抵押登记效力,对原告主张的以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秦某某偿还原告赞皇县润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金485000元,利息按月息二分四厘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
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七个月利息,超出月息二分四厘部分,折抵本金。
被告张某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赞皇县润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延军

书记员:王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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