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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与顾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
许喜书(河北石家庄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
顾某某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任利民

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文雪,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利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顾某某及第三人任利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赞皇县张楞乡蒲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白绪国
审判员:蔡雪娇

书记员:闫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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