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赞皇县医院,住所地赞皇县槐泉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利,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赞皇县许亭乡许亭村。
委托代理人李镜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赞皇县医院与被上诉人李新利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赞皇县人民法院(2012)赞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时双方无新证据提供。
本院认为,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第130000004号法医鉴定书鉴定意见:赞皇县医院的治病手段选择和出院医嘱的告知上存在错误。并与李新利目前内固定物松动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建议参与度为20%。鉴定员明确说明被上诉人的伤残与上诉人在医疗手段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鉴定中心是双方共同选择的,而鉴定时上诉人也在场。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史占群
审判员 刘春林
审判员 张素华
书记员: 王晓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