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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华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槐河东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贾建学,男,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君英,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珊,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赞皇镇平安大街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乐民,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芹虎,男,石家庄市赞皇县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华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李某某对被告郭华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郭华某于2016年7月1日与我社签订了(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信借字(2016)第14302016397343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郭华某从我社借款450000元,用于煤场周转。月利率为7.25‰,借款期间为1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同时被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为确保第14302016397343号个人借款合同履行,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与我社签订了赞皇县联社农信保字2016第14302016750276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另外被告郭华某的丈夫李某某为保证该笔借款的履行,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450000元汇入被告郭华某的账户内。被告郭华某借款以来按期偿还部分利息。至今被告郭华某仍欠原告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元未偿还。此笔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郭华某及保证人催收,三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故诉至人民法院,望支持如前诉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借款人配偶连带责任承诺书,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被告李某某的该份承诺书具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效力,虽然李某某认为该份承诺书不是该笔借款的承诺,但其承诺的对象确为原告,承诺中也明确记载了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郭华某之间系夫妻关系,明确为被告郭华某在赞皇联社的贷款承担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是被告李某某本人亲笔签名、按印,本庭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郭华某提交2018年10月23日证明只能证实力鼎公司与郭华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本庭不予认可。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皇联社)与被告郭华某、李某某、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珊、被告郭华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芹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贾建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君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就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郭华某从原告赞皇联社处借款450000元,尚欠本金450000元及利息77386.75元。原告赞皇联社请求被告郭华某予以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郭华某于原告赞皇联社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本庭予以确认。现原告赞皇联社请求被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对被告郭华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77386.75元。(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利息)二、被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李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0元,由被告郭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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