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槐泉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李珊,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战友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址:赞皇县许亭乡丁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侠
被告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赞皇镇平安大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慧贤
被告赞皇县金生煤炭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巡检司村。
法定代表人:焦英军
被告李建侠,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赞皇县。
被告杨喜梅,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赞皇县。
被告焦英军,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赞皇县。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战友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河北力鼎担保有限公司、赞皇县金生煤炭有限公司、李建侠、杨喜梅、焦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认为,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0元,退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晓峰
人民陪审员 姜雅昆
人民陪审员 焦立静
书记员: 秦春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