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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赞皇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赞皇县利恒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槐泉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李珊,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盛贸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二虎
被告赞皇县利恒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东阳泽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宾
被告石家庄鼎立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西阳泽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泽兴
被告孙二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赞皇县。
被告李建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赞皇县。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赞皇县利恒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石家庄鼎立担保有限公司、孙二虎、李建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认为,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退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晓峰
人民陪审员 刘江昆
人民陪审员 焦立静

书记员: 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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