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槐泉东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贾建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李珊,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利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白秀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贾利彬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728.88元;2、被告李某某、白秀岗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贾利彬、李某某、白秀岗于2012年12月27日与我社签订了赞清保14302012069732号农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贾利彬从我社借款100000元用于枣仁加工,利率为11.19‰,借款期限2年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止。被告李某某、白秀岗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100000元汇入被告贾利彬的账户内,被告贾利彬借款以来按期偿还部分利息。至今被告贾利彬仍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728.88元未偿还。此笔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贾利彬催收,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故诉至人民法院,往支持如前诉求。被告贾利彬、李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暂无能力偿还。被告白秀岗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皇联社)与被告贾利彬、李某某、白秀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珊、被告贾利彬、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秀岗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贾利彬、李某某承认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1、被告贾利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728.88元。2、被告李某某、白秀岗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次诉讼产生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运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64728.88元。二、被告李某某、白秀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4.0元,减半收取计1,797.0元,由被告贾利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俊峰
书记员:李子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