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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绪朝、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槐河东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贾建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君英,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珊,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绪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被告:郑占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被告:王彦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皇联社)与范绪朝、范某某、郑占文、王彦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是意思的表示,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俊峰

书记员:李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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