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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槐河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成年,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英

书记员: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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