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于月国
于某某
于某某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赞皇县槐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月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清河乡孤山村人,住该村。
被告于某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月国、于某某、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袁英
审判员:白绪国
审判员:闫凯彬
书记员:王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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