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赞皇县槐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地址:赞皇县阳泽乡大河道村。
法定代表人:李荣军。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丽欢,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从原告处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于2013年8月22日与原告签订的(冀)农信抵字80172013515919号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万元利息83160元。
二、如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将对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位于赞皇县阳泽乡大河道村旁的房产进行拍卖,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1元,由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从原告处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于2013年8月22日与原告签订的(冀)农信抵字80172013515919号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万元利息83160元。
二、如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将对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位于赞皇县阳泽乡大河道村旁的房产进行拍卖,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1元,由被告赞皇绿丰生态大枣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袁英
审判员:白绪国
审判员:闫凯彬
书记员:闫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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