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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张某某
宫爱杰
尚海龙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赞皇县槐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被告宫爱杰,农民。
被告尚海龙,农民。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郑丽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李某某从原告处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为该笔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25088.68元。
二、被告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就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李某某从原告处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为该笔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25088.68元。
二、被告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就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宫爱杰、尚海龙负担。

审判长:袁英
审判员:白绪国
审判员:闫凯彬

书记员:闫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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