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杜丽瑶(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白某某
王贵朋
安云丽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赞皇县槐泉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杜丽瑶,均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白某某。
被告王贵朋。
被告安云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白某某、王贵朋、安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7元,减半收取1468.5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7元,减半收取1468.5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刘晓峰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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