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赞皇县槐泉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州,任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彦飞、肖和峰,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育才街56号九派大厦16层。
负责人:李昌明,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郝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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