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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赞皇县子某运输有限公司等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赞皇县胡家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海
原告赞皇县子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赞皇县胡家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博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赞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赞皇县子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王某某地址无法查找到该被告,不能依法传唤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查明及确认该被告的主体资格,可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赞皇县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本院退还二原告。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 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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