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赛塔吉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涌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应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塔吉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涌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赛塔吉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塔吉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筑慧
书记员:樊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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