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石杨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场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石杨松与被申请人赖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杨松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81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赖某、沈某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9年8月12日,申请人石杨松以双方已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杨松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赖某、沈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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