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君,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江,厂长。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赖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