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某某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玉,女。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某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赖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且其因涉案款项去向与被告无关,要求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赖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许雅芳
书记员:王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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