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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甲等13人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无,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5********,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镇**街*号,现暂住:佛山市顺德区**镇**社**,现在无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曾用名无,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现暂住:顺德区**镇**村**路**号,现在无业工作,因故意伤害,于2006年12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0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赵波赵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县**镇**村**号,现暂住:顺德区**镇**村**号,现在无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无,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0********,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镇**村***小组*号,现暂住:顺德区**镇***住宿**房,现在无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曾用名无,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村**号,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一出租屋,现在无工作,因作伪证,于2012年12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危险驾驶,于2015年4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现暂住:顺德区**镇**房,现在无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无,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现暂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现在一单元制衣厂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81********,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村镇**村**村**,现暂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区**路一出租屋,现在无固定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无,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现暂住:**镇**路**坊一出租屋,现在****制衣厂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无,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1********,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现暂住:顺德区**镇**,现在无工作,因抢劫,于2011年412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4********,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现在无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无,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现在顺德区**镇**制衣厂工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7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号,现暂住: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曾某乙、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宋某甲、赵某甲、陈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左右,被告人赖某甲、黄某某、郭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等人就开始聚集在赖某乙位于顺德区**镇**村委**路**号出租屋通过麻将或者扑克牌进行赌博,期间赖某乙每张麻雀台抽取80元渔利款作为好处费。现场的参赌人员提出并表示想参与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随着聚集的参赌人员越来越多,赖某乙害怕被公安机关查获,于是赖某乙、赖某甲等人就筹备在顺德区均安镇找一个地方开设赌场。

2019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就纠集了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曾某乙、吴某某、陈某甲、谢某某、宋某甲、杨某某、周某某等人及一些参赌人员在顺德区**镇**村**市场附近一出租屋*楼的一个房间里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并安排好赌场里的人员分工。曾某乙当晚参赌了一会后就去到楼下吃宵夜,曾某乙吃完夜宵后就在楼下看到赵某甲坐在路边的白色小车里面把风,于是曾某乙就坐到小车里抽烟,随后赖某乙也坐到小车里。此时负责把风的赵某甲发现有异常情况,怀疑是警察过来检查,然后赖某乙就发微信通知赌场内的参赌人员迅速逃离现场。赖某乙、赖某甲等人觉得该赌场已经被警察发现了,为了逃避警察检查,于是赖某乙、赖某甲等人便再另寻地方开设赌场。

2019年12月6日2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顺德区**镇**制衣厂找到该制衣厂的老板刘某某商量租用场地用于开设赌场的问题,经商议后刘某某同意将**制衣厂的厨房提供给赖某甲、赖某乙、黄某某等人用于开设赌场。当晚23时左右,赖某甲、赖某乙就伙同赵某甲、郭某某、曾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谢某某、宋某甲、杨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均安镇**制衣厂的厨房内开设赌场,并吸引了一批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赌场从当晚23时左右正式开始赌博,赌场内规定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结束。通过事先商议,赖某甲主要负责在赌场里陪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把赌场内的参赌气氛带旺,以便吸引更多的参赌人员下注赌博,待赌博结束后赖某甲就负责分配部分抽头渔利款。赖某乙主要负责在赌场里保管抽得的渔利款、购买扑克牌、香烟、矿泉水、槟榔等物品免费提供给参赌人员,有时赖某乙也会到**制衣厂的门口为赌场内的参赌人员把风,开门给参赌人员进出,遇有警察前来检查或其他特别情况就通知参赌人员逃离现场,当赖某乙短暂离开时就由赖某甲负责保管抽得的渔利款。赵某甲负责在**制衣厂外面为赌场的参赌人员把风,遇有特别情况就立即通知赌场内的人员。郭某某负责在赌场里派牌和抽取、保管渔利款和分配输赢赌资,当抽得的渔利款达到一定程度后就将渔利款交给赖某乙保管。赌博期间,放贷人员成功借款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的就由郭某某在抽得的渔利款中按照约定(每成功放贷1000元就给予好处费50元)给予好处费。曾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负责在赌场里陪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把赌场内的参赌气氛带旺,以便吸引更多的参赌人员下注赌博。谢某某、宋某甲、杨某某、周某某负责在赌场里放贷给需要现金的参赌人员,以便参赌人员继续下注参赌。该赌场开设期间,参赌人员每盘总的赌注款大约是500元至3000元不等,而郭某某一般每盘扑克牌收取渔利款20元至100元不等(视投注金额而定)。当晚赌博结束后,赖某乙就会对所抽得的渔利款进行清点,先行扣除当天购买香烟,矿泉水,扑克牌等物品的费用、租用**制衣厂厨房的场地费和清洁费、然后与赖某甲一起对抽取的渔利款进行分配。该赌场并不是每晚都开设,而赖某乙、赖某甲、黄某某等人会先提前联系参赌人员来到赖某乙的出租屋或者赖某乙出租屋楼下的士多店集中,等待赖某甲、赖某乙等人通知当晚是否开设赌场。当参赌人员达到5-6人后就会由赖某乙、黄某某等人先行带至开设赌场的地方进行赌博,而其他参赌人员就自行前往赌场进行赌博。

2019年12月10日0时45分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佛山市顺德区**镇*****巷*号**制衣厂的厨房内有人涉嫌赌博,于是民警持检查证和警察证对该处进行检查。经检查,当场抓获涉嫌赌博人员赖某甲、赖某乙等19人,在**镇******巷巷口路段抓获涉嫌把风人员赵某甲。在赖某甲、赖某乙、赵某甲等人身上查获涉嫌赌资人民币33380元、涉案手机20台、涉案小汽车一辆、现场查获涉嫌赌具扑克牌壹副、木台一张。后民警将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并将上述人员传唤到均安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前来均安派出所东区社区民警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曾某乙、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宋某甲、赵某甲、陈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某、钟某某、欧阳某某、温某某、陈某丁、黄某丙、宋某丙、宋某丁的证言4. 物证; 5. 书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曾某乙、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宋某甲、赵某甲、陈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曾某乙、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宋某甲、赵某甲、陈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曾某乙、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宋某甲、赵某甲、陈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敏

2020416

附:

1. 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曾某乙、郭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宋某甲、赵某甲、陈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 公诉审查阶段讯问笔录十三份。

3.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六册,光盘三十三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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