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1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因个人癖好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边居委会**东路**号之一出租屋(以下简称“出租屋”)盗窃女性的内衣、内裤等物品,具体包括:
1.2019年6月、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赖某某两次去到出租屋一楼星铁棚晒衣架处,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衣物,共盗得内裤3条、睡衣1件以及半身裙1件(均无法核价)。得手后,赖某某将盗得的赃物藏匿于其租住的出租屋**号房间。
2.2019年6月、7月,被告人赖某某两次去到出租屋四某某阳台处,盗窃被害人廖某某的衣物,共盗得上衣1件、文胸1个、内裤1条、睡衣1套(均无法核价)。得手后,赖某某将盗得的赃物藏匿于其租住的出租屋203号房间。
3.2019年7月,被告人赖某某去到出租屋三楼露台栏杆处,盗窃被害人容某乙的文胸5个,内裤2条,连衣裙2条、睡衣裙1条,毛巾1条、拖鞋1对(均无法核价)。得手后,赖某某将盗得的赃物藏匿于其租住的出租屋203号房间。
2019年7月26日,民警在上述出租屋203房某某赖某某抓获,并从其房间起获文胸8个、内裤13条、打底裤3条、睡衣3套、连衣裙2条、上衣1件,半身裙1件、拖鞋1对、毛巾1条、作案工具竹竿1支。相关被盗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赖某某的某某;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号之一**房,联系电话159*******。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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