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4********,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5********,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诈骗分子在微信群内发布兼职刷单信息,当被害人李某某有意做兼职刷单,加诈骗分子的微信号:****-**************为好友后,诈骗分子进一步诱导李某某下载百度微聊APP。李某某下载后,诈骗分子冒充导师指导李某某在虚假百度彩票APP上进行刷单购买百度快三。被害人李某某多次转款充值后,发现所有资金全部亏损,共计损失176332元。由于丘某某(另案处理)向诈骗分子提供了赖某某的银行卡信息,李某某被骗的部分资金20000元于2020年04月04日17是04分转入赖某某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随后丘某某指使被告人廖某某陪同被告人赖某某一起去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邮政储蓄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二被告人明知是诈骗钱款的情况下,分四次将该款取出,并将所取赃款交予丘某某,丘某某请赖某某和廖某某吃了火锅,同时赖某某因此得利200元,廖某某因此得利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卡结果列表及明细、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丘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赖某某、廖某某自动取款机取款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国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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