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上海源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超超。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黄某、上海源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赖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诉。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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