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大富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储颖烨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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