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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王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大富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储颖烨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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