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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似春,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赖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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