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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长征路都市。
委托代理人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年4月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1月12日,因被告未偿还前述180万元借款,经双方协商,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借原告本金为180万元,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5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27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襄高公(刑)立字【2017】37号立案决定书,对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进行立案侦查。因本案诉争的借款与刘某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刘某某现涉嫌集资诈骗,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原告可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赖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周建军
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刘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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