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梓敬,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志懿,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蒯多难(系被告贾某2之母),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小圩村蒯东队35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1与被告贾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1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贾1撤诉处理。
审判员:薛斯佳
书记员:王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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