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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熟诉赵龙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杜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熟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赵龙头
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杜龙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献县支公司

原告贾某熟,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龙头,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黄玉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龙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乐寿镇八里庄村9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献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西段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熟与被告赵龙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杜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熟在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献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熟撤回对被告杜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献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熟撤回对被告杜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献县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郭汝娜

书记员: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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