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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隆某某迪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葛明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迪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某某康庄路东段金盾银座商铺三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明,经理。
被告:葛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某某。
被告:柳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贾某某与隆某某迪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葛明明、柳子龙、李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褚瑞华

书记员: 杨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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