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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张鲲鹏、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张鲲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彦峰,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红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鲲鹏、被告隗某某、被告吕红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交纳84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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