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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诉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张丽颖(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贾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大东张村南。
法定代表人商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颖,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贾某与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奶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红香,被告百合奶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牛奶款3094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牛奶款3094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保定百合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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