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金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刘军,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新华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冯立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贾金行与谷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贾金行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金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金行负担。
审判员 闫贵欣
书记员:石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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