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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连署与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连署
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连署,农民。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少文,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连署诉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某某镇董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连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连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连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贾连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连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连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贾连署负担。

审判长: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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