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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连合与贾某、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连合
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贾某
杨某某
贾新顺

原告贾连合。
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贾新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连合诉被告贾某、杨某某、贾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连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连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连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淑箐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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