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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井派出所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井派出所
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边文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井派出所。
负责人李强,该所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石成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边文雅,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再审申请人贾某某因诉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井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和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治安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行终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贾某某再审申请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处置结果显著不公。
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井派出所阳公西行罚决字〔2015〕第0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也没有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
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所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井派出所阳公西行罚决字〔2015〕第0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也没有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
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所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雳冰
审判员:郭文清
审判员:赵品容

书记员: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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